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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0年2月6日、3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53000元,但事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且两被告系夫妻,故被告郭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债务。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93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200元。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均未作答辩。诉讼中,针对自己的起诉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由陈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二份,其中2010年2月6日的借条载明:“今陈某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暂借五天),以上借款今收到。若到期不还则由借款人按未归还借款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主张某某���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车旅费等)”,2010年3月30日的借条也写明向李某某借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证明两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93000元的事实,而且3月30日的借条是用“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信件纸写的。2.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表。证明该公司是由两被告开设的私营有限责任某司,其股东即为被告陈某某、郭某某二人,其法定代表人系被告郭某某。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家庭财产清单二份、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这些材料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的。证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为了企业资金周转。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均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以上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其主要证据系原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要件,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郭某某两人系夫妻,于2009年9月10日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共同开设了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投资人即为陈某某、郭某某二人,其中郭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6日及3月30日,由被告陈某某经手出具借条,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元和53000元,共计93000元。其中对于该笔40000元的借款约定:借期为5天,到期不还由借款人按未还款额承担每��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家庭财产清单及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清单,清单由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两被告签名。事后,因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经手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9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借款债务的责任。又因被告陈某某、郭某某两人系夫妻,被告陈某某借款是用于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而该公司系由两被告共同经营,且在借款时提供了两被告家庭财产及嘉兴市新浩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故应当认定该借款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逾��违约金1200元(第一笔40000元借款,从逾期之日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起诉日共60日),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93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200元,合计9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156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26元,由陈某某、郭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锦明审 判 员  曹 刚代理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