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秀志与罗元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志,罗元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志,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代剑,蒙城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元朝,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秀志因与被上诉人罗元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秀志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秀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秀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郭秀志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