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行受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湖行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铜山桥旁。诉讼代表人吴凤玲。上诉人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利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利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辛 坚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