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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宋某,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凌某,女,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士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