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邹克俊与被执行人唐伟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邹克俊,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执字第242-1号申请人王英。申请人邹克俊。被执行人唐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