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舒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舒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舒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舒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永恒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9年10月3日,舒某某因资金困难,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如本借条发生争议,则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并约定由徐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徐某某于当日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嗣后,舒某某未归还借款,徐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舒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徐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舒某某、徐某某均未作答辩。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舒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10月3日舒某某由徐某某担保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借期为一个月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收费某某、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王某某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舒某某、徐某某均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与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相印证。舒某某、徐某某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3日,舒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取得借款后,舒某某于同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某借人民币叁万元正。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如本借条发生争议,则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一个月归还)”。徐某某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嗣后,舒某某未归还借款,徐某某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舒某某由徐某某担保向王某某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舒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舒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赔偿王某某为实现债权所花律师代理费。徐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超过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规定。庭审中,王某某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舒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舒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舒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为本案诉讼所花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由被告徐某某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舒某某、徐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被告舒某某负担,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