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杜正荣与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正荣,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正荣。委托代理人:唐建伟、凌巧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朱建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杜正荣与被上诉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杜正荣于201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另案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止。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正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计2954元,由上诉人杜正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坤审判员 褚翔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