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孙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孙某诉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亚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孙某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26日,被告陈甲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甲一直未归还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甲、陈乙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证明二被告于199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甲、陈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7月26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甲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二被告于199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属不定期借款,被告陈甲未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显属不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陈乙归还原告孙某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甲、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幼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