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艾××有限公司,严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上诉人深圳艾××有限公司(下称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严某某是否应归还艾××公司的借款和交回公款的问题。艾××公司上诉称要求严某某归还借款及交回公款应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理。经查,艾××公司请求严某某归还借款和交回公款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对此不予审理正确,艾××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严某某是否违法保密协议应支付艾××公司赔偿金10000元的问题。经查,艾××公司提交的保密协议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且艾××公司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严某某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艾××公司受到损失,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艾××公司上诉要求严某某向艾××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赔偿金1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严某某是否应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赔偿艾××公司经济损失48510元的问题。艾××公司上诉称根据员工手册严某某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或预先不通知公司就不辞而别,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员工手册该条款的订立本身属艾××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条款,暂没有证据显示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订,艾××公司单凭员工手册来主张权利,没有提交艾××公司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其诉求也不应得到支持。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艾××公司要求严某某返还电脑硬盘、光盘、客户资料、手机卡、QQ号码、录像带、钥匙等的问题。一审因艾××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严某某领取或占有了艾××公司的电脑硬盘、光盘、客户资料、手机卡、QQ号码、录像带、钥匙等,对艾××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艾××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关于严某某领取电脑硬盘的证据材料。首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可不作审查。其次,该证据只能证明严某某在公司领用了电脑,并不能证明严某某有领取过硬盘。再次,该证据并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台电脑,并不能确定严某某拆取的电脑硬盘是属于严某某领用电脑中的电脑硬盘。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严某某是否应补交培训费3000元的问题。艾××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给严某某提供了何种培训和支付过相应的培训费用,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