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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卢甲、卢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卢甲,卢乙,卢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卢甲、卢乙、卢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2日,三被告父亲卢丁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某某市鄞州区云龙镇王夹岙后宅的房屋一间出卖给原告,双方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价格为105000元,先付定金5000元。原告依约支付定金5000元。卢丁于2010年3月12日在上海去世,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三被告系卢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三被告立即履行《卖房协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卢丁名下,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楼吉树名下,二证不一致,房屋的产权不明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