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爱屏诉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屏,代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王爱屏,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谢斌,男,汉族,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代志刚,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王爱屏诉被告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屏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王爱屏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