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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爱屏诉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屏,代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王爱屏,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谢斌,男,汉族,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代志刚,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王爱屏诉被告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屏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王爱屏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