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无业。201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强制戒毒,同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澄合宾馆306房间将被告人张某、朱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粉末塑料包装物一袋(经鉴定净重7克,检出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纸包装98小包(经鉴定净重7.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以上毒品海洛因共计14.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出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和被告人张某、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张某、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