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6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恩思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恩思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659-1号原告杭州恩思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元沙村。法定代表人张建焕。委托代理人瞿国伟、傅建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恩思泰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苏沪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若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