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946号原告: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叶某。原告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激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某诉称:2000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月26日生儿子,名叫叶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结婚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改邪归正,起先被告答应悔改,后被告非但不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而且,被告好吃赖做,是村里有名的懒汉,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9年底出门打工,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离婚事宜,被告同意离婚,但由于被告提出的条件太高而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原告自今年4月中旬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半分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叶某对生育儿子、补办结某。但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被告时间,有错会改,相信能够和好。对以上原、被告陈某某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但被告也应深刻反省自己,努力修补夫妻裂痕,争取夫妻关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崔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