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朱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申请人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朱某某于2005年7月3日起外出后未归,为此申请人曾于2005年7月13日向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也于2005年7月16日在《小商品世界报》上刊登寻人启事,但均无线索,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某失踪。(2008)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朱某某为失踪人。综上所述,从朱某某2005年7月13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宣告朱某某死亡。经查,朱某某,男,193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浙江义乌人,系申请人王某某丈夫。2005年7月3日朱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3月13日,本院(2008)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朱某某为失踪人,并指定申请人王某某为失踪人朱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朱某某自2005年7月起即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经家人寻找及本院登报公告均无其音讯,其配偶即申请人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朱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骆巧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