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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强与被告王正光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强,王正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孟凡强,乾安县人,个体业主。被告王正光,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强与被告王正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永民助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