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强与被告王正光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强,王正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孟凡强,乾安县人,个体业主。被告王正光,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强与被告王正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永民助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