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要求被告黄某返还聘金聘礼。本院认为:黄某已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该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且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应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义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