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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要求被告黄某返还聘金聘礼。本院认为:黄某已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该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且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应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义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