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辖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区梅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上诉人付某某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的(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胶州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其在被上诉人于2007年8月11日出具的对账单上的签名并无异议。该对账单载明:核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并返回公司。付款���有违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鄞州区法院诉讼裁决。据此,应视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按双方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