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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与李镇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李镇圭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631-1号原告: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春里1号。法定代表人:刘桂林,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晓青,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镇圭,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韩国籍,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镇圭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田晓青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松园里65-7号、建筑面积为72.33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镇圭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