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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邬晓栋与沈海峰、孙建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晓栋,沈海峰,孙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邬晓栋。委托代理人:邬德明。被告:沈海峰。被告:孙建国。委托代理人:沈海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代表人:陈峰。委托代理人:韩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晓栋诉被告沈海峰、孙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晓栋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邬晓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晓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邬晓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至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