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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甲、江甲为与被告朱某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与朱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甲;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江甲。法定代理人江乙。被告朱某。原告江甲为与被告朱某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根据江甲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江甲的法定代理人江乙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甲诉称,2010年8月1日下午被告将江甲带至杭州市××区××街道方家塘1组7号二楼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采用裸露生殖器、抱摸的方式猥亵江甲。江甲回家后把情况告诉父亲,其父亲去找被告,被告没有承认但表示愿意私了,后因赔偿款没有谈妥,江甲父亲报警。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定被告猥亵江甲的事实存在,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12天的决定。被告的违法行为对江甲的心灵、健康及名誉造成永久的创伤。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江甲精神损失费75000元,名誉损失费38600元,医院检查费及代理人务工费、路某、材料费3960元,共计117500元。原告江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杭拱公行决字(2010)第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江甲的猥亵行为存在。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从未听说过猥亵一词,不知其含义,处罚决定书的陈述太夸张。被告没有摸江甲的身体,只是不知她有多重,在她同意的情况下抱了她一下。那天是因为内裤没干,所以被告没穿内裤,一进门急着上厕所,之后外裤拉链又坏了,被告不知道江甲有没有看到什么,被告没有故意裸露生殖器给她看。江甲的父亲威胁被告拿出2000元了事,但被告一人在杭州边打工边上学,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他们就报警了。为了避免给双方的名誉造成损失,被告曾劝江甲的父母不要在外面乱说可他们不听。被告因此事被拘留了12天,这给被告的名誉、精神也造成很大影响。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被告负担不起,无法承受。被告朱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对原告江甲提交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朱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处罚有异议。本院认为,拱墅区公安分局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朱某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拘留处罚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8月1日下午,朱某外出回家时看见在其租住的出租房门口玩耍的江甲,朱某以要送给江甲学习用品为由,将江甲带回其在二楼的房间内。朱某回房间上完厕所后,在自己没有穿内裤,且外裤拉链未拉上的情况下,把江甲抱坐在自己的腿上。江甲回家把事情经过告知父亲江乙,江乙找到朱某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江乙遂报警。当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作出杭拱公行决字(2010)第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采用裸露生殖器、摸抱的方式猥亵江甲,并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十二天的处罚。该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江甲的父亲江乙在事发后为处理相关事宜误工4天,其每日工资收入为120元,误工费损失480元。江甲到医院检查身体支付医疗费4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江甲系女性未成年儿童,朱某对江甲实施的行为侵害到江甲的人身权益,给江甲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朱某应当对江甲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江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江甲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处理此次事件中的误工费损失及江甲检查身体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江甲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江甲误工费480元、医疗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江甲负担344元,由被告朱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