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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民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某某、傅某某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傅某某;胡某某;傅某某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店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袁小荣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