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田丰与陈忠海、吴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田丰,陈忠海,吴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杨田丰。委托代理人张存贤。被告陈忠海。委托代理人潘小松。被告吴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田丰与被告陈忠海、吴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田丰于2010年9月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田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田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52元,由原告杨田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