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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孟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孟某某,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84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号。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孟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于2010年8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某某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3幢5号1701室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某某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3幢5号1701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