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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义乌市×与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义乌市××州××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义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区。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告龚某某。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傅某某、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王某某、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称,2008年3月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同年4月21日,双方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票面金额5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并缴存25万元保证金,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存在其结算账户,若不能足额交付导致原告垫款的,则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第二、三被告和第四、五、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第一被告签发了汇票,但汇票到期之曰除保证金及其利息外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其他被告也未能尽担保义务,导致原告对外垫款本金218493.24元。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汇票本金218493.24元及罚息29168.85元(计算至2009年9月24日止),以后的罚息按上述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第一被告支某某告律师代理费7780元。3、被告王某某、傅某某、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某、傅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票面金额5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并缴存25万元保证金,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存入其结算账户,若不能足额交付导致原告垫款的,则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并约定被告应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第二、三、四、五、六被告也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但保。汇票到期日,原告扣除2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后,第一被告未交付余款,其他被告也未尽担保义务,导致原告垫款218493.24元。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77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信总协议、汇票承兑协议、申请书、汇票内容、汇票托收凭证、转帐传票、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律师费发票及标准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向原告交付票款,以致原告为其垫款,形成债务,应按约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也应履行担保义务,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第一、四、五、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某某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票款218493.24元及罚息29168.85元(算至2009年9月24日,日后仍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某某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律师代理费7780元。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某某、傅某某、义乌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132元,由被告义乌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