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建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旺,祝中心,洪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旺,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祝中心,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洪海珍,女,成年人,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祝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2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又追加洪海珍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祝中心、洪海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中心、洪海珍存款10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陈富贵审判员 王结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