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一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芬霞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霞,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芬霞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东风,该工程处主任。李芬霞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芬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芬霞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60000元、利息64368元、诉讼费1355元及执行费178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