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与雷长辉、宋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雷长辉,宋立进,刘富堂,杜学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丕富,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长辉,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宋立进,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刘富堂,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杜学山,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与被告雷长辉、宋立进、刘富堂、杜学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村信用社对雷长辉、宋立进、刘富堂、杜学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