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姚某某,女,1975年11月13日生。被告何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生。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彼此性格差异大,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现在这样的情况是原告父母导致的,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当庭出示了原、被告结婚证书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表示认可。被告当庭未出示证据。因原告所出示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6月20日以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称其婚前给付原告30000元彩礼金,而原告陈述被告婚前给付其10000元彩礼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已达两年之久,且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前彩礼金,被告并无证据支持其观点,故应依原告自认的数额为准,原告返还被告部分彩礼金。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日下:一、准许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原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何某某婚前给付的彩礼金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