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美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佑贸易有限公司、王永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美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天佑贸易有限公司,王永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绍兴市美日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1055-1)。住所地:绍兴市高富中心6幢5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济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天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3715X)。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市场4区1楼844号。法定代表人:曹天祥,执行董事。被告:王永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天佑贸易有限公司、王永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