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某某、符某某与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商初字第633号原告:符某某。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科技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全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符某某,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起诉称:2007年度,原告为被告加工塑料喷漆业务,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加工款84809.10元。对该款,原、被告于2008年9月4日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0天内支付总欠款的10%,3个月内再支付10%,余款80%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开始,每次支付欠款总额的10%,在10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到诉讼前,被告尚需支付欠款58559.18元。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8559.1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7.58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1份。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金额无异议,但提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于法不符,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付欠款,显属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符某某加工欠款58559.1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7.5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0元,由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