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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执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保来与刘铁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终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来。被执行人刘铁力(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来与被执行人刘铁力(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