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青利徐恩鹏与陈士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青利徐恩鹏,陈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496-2号申请执行人袁青利徐恩鹏。被执行人陈士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邹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士利在农业银行邹城市支行账户存款8000元,扣划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祥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