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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邹执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青利徐恩鹏与陈士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青利徐恩鹏,陈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496-2号申请执行人袁青利徐恩鹏。被执行人陈士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邹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士利在农业银行邹城市支行账户存款8000元,扣划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祥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