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建,王卫东,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永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卫东(又名王发春、王华东)。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王卫东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王永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建设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