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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建,王卫东,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永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卫东(又名王发春、王华东)。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王卫东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王永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建设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