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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俞主民、许建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俞主民,许建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光春、倪建波。被告俞主民。被告许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俞主民、被告许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杭州瑞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