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勤灵与方德左、孙克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勤灵,方德左,孙克莲,方德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0.8.2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章勤灵。被执行人:方德左。被执行人:孙克莲(系方德左之妻)。被执行人:方德右。申请执行人章勤灵与被执行人方德左、孙克莲、方德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左、孙克莲、方德右目前下落不明,方德左、方德右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温龙执民字第365号的执行。至2010年8月20日止,被执行人方德左、孙克莲、方德右欠申请人章勤灵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