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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某某、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歌山××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某某、朱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冯汉潮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金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