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古民初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兰良祖、张木梓申请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陈成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良祖,张木梓,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陈成达,陈寿江,林金培,林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古民初字第894-1号申请人兰良祖,又名蓝良祖,男,畲族,1952年7月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人张木梓,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古田县人,住院古田县。被申请人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廷元里村。法定代表人蓝良祖,该机砖厂负责人。被申请人陈成达,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户,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陈寿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户,住古田县。被申请人林金培,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户,住古田县。被申请人林春发,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户,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助、黄秋花与被告兰良祖、林建忠、张木梓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2010年8月31日被告兰良祖、张木梓以原告诉错对象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陈成达、陈寿江、林金培、林春发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7月7日原告郑立助、黄秋花与被告兰良祖在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乙方当事人为兰良祖,且尾部的乙方当事人签名、公章处的签名亦为兰良祖签名,因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郑立助、黄秋花与被告兰良祖,本案原告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与上述被申请人无关,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陈成达、陈寿江、林金培、林春发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良祖、张木梓追加古田县湖滨乡廷元里机砖厂、陈成达、陈寿江、林金培、林春发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审 判 长 陈振禄审 判 员 魏振惠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仁强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