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马某。被告:何某。原告马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古历9月初3因口角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家回转娘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儿子抚养费45000元,嫁妆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空调一台、回锅炉一台、摩托车一辆、碗盏扛一扛、桶料一付、大圆桌一张、骨排凳十二条、木箱一双、被七床、毛毯一床、花毯一床、床罩一套、窗帐四付、茶壶一付、蜡台一付,要求返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儿子抚养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登记结婚及生育儿子等情况某。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只要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持家,多为家庭完整及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金祖飞代理审判员 李 烨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