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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建金、汪春红与方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金,汪春红,方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金,男,1963年3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汪春红,女,1963年8月26日生.被执行人:方喜国,男,1962年12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吴建金、汪春红诉方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喜国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建金、汪春红同意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松民二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肖 洁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