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许敏与郑新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敏,郑新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许敏。委托代理人吴继忠、温正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新造。原审原告许敏与原审被告郑新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许敏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敏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许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许敏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洁民审判员 林丽宏审判员 周林环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