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