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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