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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丁某。被告周某。原告丁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2004年4月,原告在桐庐打工时与被告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某某结婚,2005年6月25日生子丁乙。自生下儿子后,在外打工的被告就经常找理由不回家。2006年10月13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2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直至现在,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丁乙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2009)金某某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5日生子丁乙。婚后,由于被告在外打工且常不回家,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9年2月,原告曾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时至今日,双方关系仍未有改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因被告的常年不回家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尤其在原告于2009年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仍未有改善夫妻关系之举;并且本次离婚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亦未前来应诉,由此可见被告对其与原告间夫妻关系之漠视态度。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丁乙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合情合法,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子丁乙随原告丁某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至丁乙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周某自2010年9月1日起按3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开庆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