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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3月3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现原告认为其能更好的照顾、培养女儿,且女儿也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女儿王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05年3月3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离婚后,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至今,且王某乙现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就目前情况而言,王某乙生活正常,故无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韫法 官  寄语:对父母说的话:你们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你们的孩子永远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家虽然不完整了,但父母的爱不能不完整,缺少了一方,就好比折断了天使的一只翅膀,让她再也飞不起来了。所以请你们放下多年来的恩怨,彼此多一份宽容和谅解,让孩子多与母亲一方的亲人沟通,让她跟别的孩子一样,享受完整的关爱,把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对王金萍说的话:你已逐渐长大,应该明白生活总是不尽如人意的。虽然你父亲可能脾气不好,对你的教育方式也有些欠妥的地方,但你要体会父亲的感受,他在尽自己的能力赡养老人、抚养你们姐妹。你已长大成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帮助父亲分担责任。所有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只是因为生活的无奈,需要选择放弃一些。希望你多与家人沟通,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一个懂事、聪明、坚强的好孩子,用宽厚的心胸去迎接今后的美好生活。愿你们平安、健康、幸福!法官:李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