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6年5月3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8年5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罗勇、周建超(均已判刑)经预谋,采用由罗勇、周建超外出实施盗窃,盗窃所得的财物统一上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销售,由被告人陈某分配赃款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4元。具体如下:1、2008年7月20日凌晨,罗勇、周建超在本市西湖区古荡湾新村94号201室窃得刘某书房内的人民币2400元和手表二只、打火机三只。2、2008年7月22日凌晨,罗勇、周建超在本市西湖区古荡湾新村131号201室窃得夏某卧室里的戴尔牌6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154元)和诺基亚手机一只。3、2008年7月22日凌晨,罗勇、周建超在本市西湖区古荡湾新村112号204室窃得李某裤袋内钱包里的人民币1300元。4、2008年7月26日凌晨,罗勇、周建超在本市西湖区古荡湾新村94号202室窃得向某钱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5、2008年8月15日凌晨,罗勇在本市拱墅区庆隆苑17幢3单元201室窃得郑某的戴尔牌640M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6、2008年8月20日凌晨,罗勇、周建超在本市西湖区翠苑四区15幢3单元704室窃得毛某裤袋内的人民币1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建超、罗勇的供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夏某、李某、向某、郑某、毛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