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984年11月24日(自供),村民。2010年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碑林区草场坡综合改造办公楼内,趁被害人李某的办公室门未锁之机,将该李放���办公桌上的黑色惠普441S型笔记本电脑(评估价值4340元)1部盗走。同年4月4日,被告人马某在路上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马某供认盗窃电脑事实。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影像学报告单、被告人马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鹏涛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434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周 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