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罗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份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妻女不管不问,并长期在外,致原告在家无法生活,故原告于2009年5月上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将其带回家。故原告于2009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罗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在离婚后抚养婚生女儿罗某乙,并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罗某甲答辩称:我与原告于2003年认识,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乙。孩子出生后不久,原告就开始经常打麻将,后来发展到没日没夜地打麻将,对女儿不管不问。2009年7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因我常在外地,女儿经常在原告娘家生活,有时由我父母照顾。2009年10月2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嗣后,我试图与原告联系,但都没有找到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罗某乙,并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我抚养费42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儿罗某乙的出生时间;四、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表示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6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有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嗣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儿罗某乙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本案婚生女儿罗某乙在出生后较长时间均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对原告方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均已较为熟悉,故由原告抚养比较有利于婚生女儿罗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人之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罗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