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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庆彬与巩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彬,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彬,男。被执行人巩峰,男。王庆彬与巩峰合伙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彬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巩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明现被执行人巩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不到巩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庆彬也无法提供巩峰财产情况,此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4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