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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5号原告:宁波××××司(企业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500号)。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宁波××××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10日予以受理。原告起诉称: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csk0640的数控车床2台,货款总计81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51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从速支付货款5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000元(庭审中减少为275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6月12日计算至2010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应驳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司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