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烟牟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宫云龙与王凯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云龙,王凯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宫云龙,农民。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烟台凯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的(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与辛红霞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凯忆(王凯亿)或其配偶辛红霞人民币34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关注公众号“”